公安部发出2023年春运交通安全提示:小客车肇事风险上升******
中新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郭超凯)2023年春运将于1月7日开始。记者5日从公安部获悉,该部结合近年春运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对2023年春运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了研判,并发出交通安全提示。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调整转段,预计今年春运跨区域流动性将加速释放,春运客流总量可能出现大幅增长,局部地区、重点时段人流、车辆、物流高度集中,交通安全风险加大。综合出行需求、客货运量、气象预报、疫情形势等情况分析,2023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面临五方面主要风险。
一是自驾拼车出行比例持续增大,小客车肇事风险上升。群众旅游探亲、返乡返岗的出行方式向自驾、小规模组团拼车出行转换特点明显,驾乘小客车出行比例进一步上升。近两年春运期间小客车肇事死亡占比超过一半,导致的较大事故占比近七成,肇事风险突出。
二是干线公路交通流量增大,混行交通安全风险突出。临近春节,能源、粮食、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需求旺盛,预计干线公路交通流量将持续增长、高位运行,大客车、大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小客车等各类车型混合通行程度升高,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凸显。2022年春运期间高速公路死亡同比上升16.5%,今年干线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有增无减。
三是农村地区人员流动加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高。外出务工人员大量返乡,加之春节期间农村地区赶集庙会、走亲访友、红白喜事等出行活动频繁,农村地区路况复杂,货车、拖拉机、三轮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载客等违法行为发生几率增大,易导致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近两年春运期间,农村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交通事故起数均占六成。
四是严重违法行为肇事多,酒驾醉驾风险不容轻视。春运期间道路交通繁忙,交通违法肇事多发易发。近两年春运期间,交通肇事主要原因是未礼让行人、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机动车未让优先方通行,其中,一次死亡3人、5人以上事故中,酒驾醉驾均是首要肇事原因。春节期间,探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频繁,驾驶人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发生。
五是雨雾冰雪影响叠加,突发安全风险加剧。近期,受大雾团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影响引发的交通事故多发。在恶劣天气影响下,高速公路及长下坡、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极易导致车辆追尾、侧滑、侧翻。(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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