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新春走基层)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中新网鸡西1月18日电 题: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作者 成伟铭
18日7时3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站副站长刘帆在交班会上布置完工作后,匆匆赶往调车场,开始忙碌的一天。
恒山站隶属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二等站,建于1941年。区域内煤炭储量丰富,煤质优良,是黑龙江地区煤炭供应的重要堡垒。83年间,这座以煤炭运输为主要职责的车站始终承付着周边各大矿区煤炭外运的重任。
年关将近,用电量持续增大,电煤能否供应到位,关乎春节期间万家灯火能否点亮。而作为刚上任的年轻站长,保障恒山站的电煤运输工作,刘帆责无旁贷:抓好行车组织,让煤炭列车快速挂运。
刘帆正在检查调车作业中止轮情况。 成伟铭 摄“如果我们能把机车运力高效的发挥出来,就能发运更多的货物,实现多拉快跑。”刘帆说,为了提高车辆周转效率,让货车尽快到达货位,他天天都往现场跑,掌握煤矿的取送车条件、生产能力,作业量大的那几天,恒山站流传着这样一句玩笑话:“小刘不是在现场,就是在去现场的路上。”
进入1月份以来,恒山站日均煤炭装车量达到5000余吨,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5%。装车量的增长,导致恒山站调车、行车和装卸车作业大幅增加,无形中为车站增添了不小的安全生产的压力。
面对种种安全痛点,刘帆给自己制定了一个“两小时巡逻计划”,即:每隔两小时对货运作业系统进行一次核查,以保证电煤装车等货运作业“零失误”。
刘帆在调车作业现场对当班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提示提醒。 成伟铭 摄恒山站地处高寒地区,频繁的降雪和极寒天气,对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确保行车安全,给道岔除冰雪成为车站职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春节前夕,刘帆带领6名职工对车站道岔进行除冰扫雪作业。在仔细检查确认人员穿戴好防护马甲、手套,带上电筒、除雪铲,他安排三人为一小组,每组人员负责一端咽喉道岔的作业,并严格执行两人上道、一人防护原则。持续4小时的除冰扫雪作业,使得他们在零下28摄氏度的室外,仍是汗流浃背,棉帽被冰霜覆盖冒着蒸腾热气。
夜幕深深,一列列“煤龙”在轰隆隆的鸣笛声中缓缓启程,把冬日里的温暖源源不断的输送到每一个家庭当中,点亮万家灯火,但刘帆的工作仍在继续。“我在这边挺好的。”在与家人视频通话时,刘帆突发奇想,将视频连线画面截了下来,定格了一张新年合影。(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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